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9年10月29日下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持有弹药案件,判处被告人白龙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白龙,1964年4月1日生,小学肄业,无业,住开封市禹王台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龙自2000年以来,明知违法而将军用“五四”式子弹78发、“五六”式子弹58发和非军用小口径子弹17发、导火索20米,藏匿在其居住的家中。后经群众举报,于2009年8月19日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白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云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