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0月28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本案的被告人郑聪是一个屡教不改的“惯偷”。
被告人郑聪今年31岁,山东省鄄城县凤凰乡某村人,2004年因盗窃罪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2008年7月前因盗窃被开封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同年因犯盗窃罪又被兰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3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郑聪在家待了几天,感觉很无聊,手有点“痒痒”,就想出去踅摸点东西,于是他来到兰考县城,伺机作案。2009年7月10日上午9时,即刑满释放仅仅7天之后,郑聪带着事先准备好的“T”型锥,来到兰考县中心医院院内,看中一辆蓝黑色“洪都”牌电动车,见周围没人,就用“T”型锥将车锁撬开,将电动车骑走。他径直把偷来的电动车骑到县城内某市场,将其以6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挥霍。
被盗电动车车主——兰考县中心医院女职工梁某某下班后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见了,便报了警。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郑聪归案,依法被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聪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仅仅因为偷了一辆价值千元左右的电动车便再次走进高墙,不知道被告人郑聪内心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