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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桥翻车致人截瘫 乡政府被判担次责

  发布时间:2009-10-30 16:00:14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对辖区危桥未尽管护责任,造成机动三轮车在行走时侧翻,一人被摔到桥下高位截瘫,法院终审依法判决当地乡政府与车辆驾驶员共同担责。10月26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8年5月4日,原告李鹏程乘坐其父李孝顺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在途经杞县裴村店乡周岗村北惠济河上的大王庙桥时,车轮被卡在桥板裂缝处,造成车辆侧翻,李鹏程被摔到桥下受伤。经医院诊断,李鹏程为颈椎椎体骨折并高位截瘫。经法医鉴定,李鹏程伤情为一级伤残。

  看到爱子突遭横祸,李孝顺夫妇悲痛欲绝。将危桥所在地乡政府及县水利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杞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该事件中,车辆驾驶员李孝顺属于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王庙桥系国家出资建造,管护责任归当地乡政府。在桥梁出现断裂后,管护方没有及时维修,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裴村店乡政府赔偿原告李鹏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5.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裴村店乡政府不服,上诉至开封中院,称作为全县水利设施的组织指导管理者,县水利局没有维修大王庙桥,应对该桥的损坏承担责任,乡政府不应承担责任。

  开封中院经审理认为,杞县水利局仅对县级以上河道及部分水闸具有管理职责,而对河道上的桥梁包括大王庙桥无管理、维修责任。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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