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0月26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5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解放牌大型冷藏集装车从山西芮城为货主刘某、徐某某往山东省成武县运送苹果,当车行至连霍高速洛阳服务区休息时,被告人徐某见从上铺熟睡中的货主徐某某身上掉到下铺10000余元现金,便产生非法占有之念头,趁同车人刘某、王某下车方便和徐某某熟睡之际将10000元现金盗走,用红色毛巾包裹后藏匿于该车的油箱中。案发后,赃款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