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年来,尉氏法院院不断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有效解决了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对法院审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法院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一座畅通民意的桥梁。
一是发挥了“裁判员”的作用。很多人民陪审员开始时不熟悉审判工作,不敢在庭审合议时发言,通过参与审判活动,具有了一定的参与庭审和调解的技能,敢于大胆履行职责。二是发挥了“咨询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该县各个领域,在涉及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专业领域的案件中,提供了专业技术服务。三是发挥了“调解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案件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较为认同,调解成效显著。如民一庭审理的一起涉及回族当事人的离婚案件中,邀请了回族陪审员刘三喜同志参加了调解工作。刘三喜同志系该县的阿訇,在他的调解下,此案很快调解成功。四是发挥了“监督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活动,最直接地监督了审判工作,使得法官在案件处理时更加审慎。五是发挥了“宣传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对法官的生活和法院整体工作有了全面了解,通过他们的宣传、说明、解释,增进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信任,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人民群众和法院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
自2005年人民陪审员上岗工作以来,共参与审判活动865次,参与审判案件695件,调撤率达67%。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中,没有一起上访缠诉案件,服判息诉率达100%,案结事了率为100%,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