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兰考法院审结了一起原、被告有着多年积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因伤人已经入狱的被告马某同意赔偿刘某损失,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两家素有积怨。2008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马某带余某、贺某二人到本村东南地刘某的桃园内,用木棍将刘某双腿打伤,经法医鉴定,原告刘某的损伤为轻伤。后刚满21岁的马某被兰考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原告刘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受害人刘某不同意民事部分的调解,撤回了对民事部分的起诉,待刑事部分结束后重新提起了民事诉讼。兰考县红庙法庭接到此案后,马上认识到双方积怨很深,如果简单的判决结案,势必会加深双方的积怨。
当去看守所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时,马某忿忿地说:“刑都判了,我一分钱也不会再赔给他。”开庭给双方调解时,火药味非常浓烈。从双方的言词中,法官意识到若不妥协解决,待被告出狱后,还会有更大的事发生。为了不让再大的悲剧发生,法官下定决心彻底解决双方的积怨。
刚开始调解时原、被告抵触情绪特别大,原告认为自己都残疾了,被告被判刑是应该的,民事部分也不能少赔。被告则认为自己已经被判刑了,受到的惩罚够大了,一分钱也不愿意再赔偿。经过法官多次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让被告认识的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制裁,但对于受害人来说,身体都残疾了,却没有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之后又带原告到看守所了解被告处境,使原告也认识到被告付出的代价也确实够大了。经过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都能够站到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于是,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马某自愿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8000元,一起剑拔弩张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握手言和的方式结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