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0月26日,杞县法院对被告人王义(系化名)抢劫案进行了宣判,以被告人王义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王义于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1月18日晚11时许,他伙同卢某某、郑某、叶某手持钢管等物到杞县某初中男生宿舍内抢劫学生电子手表、录音机等物品,后共同分赃。2007年1月21日夜,被告人王义又伙同李某某、郑某手持钢筋棍、钢管到杞县某初中男生宿舍内抢劫学生现金60余元,后共同分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系初犯,应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