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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中院首次使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09-10-26 09:43:33


    10月23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将罪犯徐立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此次执行死刑采用了注射的方式。被告人徐立于2007年12月22日将年仅6岁的女童校某某杀害并肢解尸体,开封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立未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同意第一审对被告人徐立的判决的裁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河南省高级法院同意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徐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此次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在开封尚属首次,也是开封中院注射执行死刑场所建成后首次投入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注射方式可以使罪犯在执行中的恐惧和痛苦降低到最低限度,体现出社会文明和进步。因此,开封中院以后还将根据具体情况继续采用。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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