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0月22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猥亵儿童案,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郭某某系河南省濮阳县人,今年36岁,1999年与妻子离婚,案发前在兰考县某乡砖窑厂打工。2009年7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砖窑厂自己的宿舍内睡觉,与郭某某在同一个窑厂干活、住在郭某某隔壁宿舍的兰某某的女儿兰小某(四岁多)与另外一个小女孩(一岁多)到郭某某床边玩,过了一会儿,兰小某见郭某某睡着了,就爬到床上,坐到郭某某的肚子上玩。郭某某早上喝了半斤多白酒,本来想好好休息一下,结果却被两个小女孩吵醒,醒后心烦意乱,见兰小某坐在自己的肚子上,竟鬼使神差地起了色心。
兰小某的母亲宋某某从干活的地方回到她们一家人住的宿舍,听到兰小某哭,就赶紧叫女儿,女儿哭着跑到妈妈身边。宋某某把兰小某叫到自己住的屋内,经过一番询问才得知郭某某猥亵了兰小某,她扒开兰小某的臀部,发现其肛门发红,并有血流出,兰小某哭着喊疼。
宋某某和包工头在其他工人的见证下共同找到郭某某询问此事,郭某某矢口否认。宋某某遂于第二天到派出所报了案,郭某某很快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寻求刺激,将幼女肛门扎伤,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在五年以下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