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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因盗窃三次进宫 盗窃成瘾第四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10-23 10:58:05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徐某曾因盗窃一年内三次被判刑入狱,但徐某不思悔过出狱后不久再犯盗窃罪第四次被法院判处徒刑。近日,杞县法院以被告人徐志强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2009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与他人驾驶机动三轮车,盗窃杞县阳固镇阳固南村陈新富太阳能商店的一台四季沐歌牌太阳能和一台无塔供水器,价值人民币3080元。而在2005年11月1日,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5,因犯盗窃罪第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志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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