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专偷邻居和亲属的财物,就算退还赃物也要依法获刑。10月19日,开封县法院审结马超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马超今年才20岁,别看他年纪不大却是几进监牢了,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8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回再次入狱也是因为盗窃。
法院审理查明:1、2009年4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马超趁朱仙镇西街马某家中无人之机,跳墙入院,将马某家一台“雅格”牌抽水电机、两个液化气罐、两个铜盆、两个钢勺和一瓶法国产蓝带马爹利酒从屋内盗出,装到院内的一辆脚踏三轮车上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4820.8元。案发后,部分赃物退还被害人。
2、2009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超在朱仙镇河东村刘某家住宿时,趁同屋的刘某、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刘某的5200余元现金、衣服、皮鞋及一块手表盗走,将张某某的一部摩托罗拉手机盗走,赃款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633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追退被害人。
3、2009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马超趁朱仙镇西街居民马某家中无人之机,将其西屋窗户上的一台春兰牌窗式空调盗走,价值100元。案发后追退给被害人。
4、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马超打电话将其父母骗出后,回家将其家中一辆蓝色真马牌机动三轮盗走,价值2000元。后以896元的价格当废品卖掉,赃款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马超在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判处。因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退还被害人,部分是亲属的财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