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不仅没有落得财产,反而受到了法律的惩处。10月20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侯建刚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在开封市东郊狗市,被告人侯建刚经他人介绍,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从小根(大名不详)处购买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2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建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