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0月19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杨利国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1500元;被告人宋涛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1000元。
2008年12月11日,杨利国、宋涛经预谋后上街伺机盗窃。当日13时许,二人在本市禹王台区禹王路86号附近,由宋涛望风,杨利国将被害人刘某家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当骑到杨正门村附近时,被刘某追上拦截,杨利国弃车逃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070元。二被告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利国、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