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9年10月15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飞车抢夺案件,判处被告人康卫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27岁的康卫光家住住开封县半坡店乡。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康卫光伙同王克强(已判刑)驾驶助力二轮电动车行至本市中山路南段灯具市场门前,乘行人被害人郝某某不备,将其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800元,三星X568手机、大显D8008手机各一部,手提包、皮钱夹、遮阳伞、计算器各一个,以上物品共计价值1036元。案发后,手提包、皮钱夹、遮阳伞、计算器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卫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