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秒杀”成为人们网络购物的新宠,所谓“秒杀”是指网上竞价的一种方式,即网络商家将所售商品放到网上低价限时销售,消费者竞相抢购,有时甚至只用一秒钟。在秒杀中,网购商家通常会发布一个所谓“秒杀价”,比如1元起价,100元秒杀的物品,如果顾客出到100元,那么就不用再继续竞拍,直接由该顾客所得。由于商家所推出“秒杀”的产品都是极其低廉的价格,因此多数顾客一到“秒杀”时段就会不停地进行抢拍。
作为一种促销手段,“秒杀”可谓赚足了网络消费者的眼球,为网络店铺聚集了人气,动辄几千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元就能起拍,对于买家来讲,确实很能引起购买欲。然而相对于其他店铺或品牌的经营者来讲,“秒杀”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低价倾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依法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或者因债务清偿、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之外,处于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而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低价倾销行为被《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
至于“秒杀”,大多“秒杀”行为是基于促销的目的,并无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虽然网购“秒杀”大多是在短时间内以低价销售极小部分产品,但无低价倾销的故意,也没有借此获利事实,况且销售商品的数量尚不足以影响到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的后果,故大多数网购“秒杀”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属合法行为。
但若有商家假借“秒杀”的名义,以次充好,擅自使用名牌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名牌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名牌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名牌商品;或者以“秒杀”为诱饵,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则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受到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