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治平先生从文化解释立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系统研究,他将中国古代法放置于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加以批判性地审视和运用,以循环往复的文化解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了事实描述,梁治平先生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辩异式思考当中创作完成了《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这部中国法律史研究论著具有非常重要的开拓意义。
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曾说过,“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梁先生认为,“法律所揭示的,不仅是特定时空中的生活样态,也是特定人群的心灵世界。”法律的理念与实践都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文化符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境界是寻求“和谐”秩序,手段是教化、息讼与刑罚;基本价值取向是“礼义”的伦理道德;核心是“忠孝”二字;主要表现是刑法与官法的“公法体系”;特征是缺乏严格意义的“私法”制度,缺陷是个人的“权利”没有保障。回溯历史,从先秦儒家继承西周“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到汉儒董仲舒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及“春秋决狱”;从魏晋南北朝“以礼入律”的立法实践到隋唐时期《唐律》“一准乎礼”的被宋、元、明、清诸朝沿用为法律蓝本。“以礼入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绵延上千年历史,毋庸置疑地成为了中华法系最为典型的法律文化特征。
不管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来看,诚如梁治平先生所言,中国人对于自然的态度最关键的概念乃是“和谐”。换句话来说,当代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当中仍然依赖历史沉淀下来的伦理标准来评价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当下,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在不断的推进中,对于如何寻求未来法治改革的方向,《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给与了读者有益的启迪,我们需要理性地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使其逐渐地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下的需要,在法治现代化的同时顺利地保证传统法律文化中合理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延续,从而让法治改革始终保持着无限生机,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契合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部分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使之转化并融入当代法治文化的生命中去,为法治社会建设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一个更为崭新的视角和独特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