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案情简介】2009年5月,某旅游公司组织小学生进行夏令营活动,在活动中,李某出现发烧的症状,旅游公司负责人将其送到有甲型H1N1检测资质的一家医院治疗,该医院诊断李某为普通发烧,李某被送回,继续进行夏令营活动,结果导致夏令营活动中的20多名小学生感染甲型H1N1。市政府责令旅游公司赔偿刘某和其他被感染者的医疗等费用。旅游公司不服,认为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于是,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其公司为此支出的医疗等费用。
【案例解析】旅游公司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其已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医院是否应承担被感染者的医疗费用,需具体分析。医院与李某存有医疗合同关系。作为具有甲型H1N1检测资质的医院,发现李某有高烧的症状,未进行甲型H1N1检测,则可认为医院在诊断上有过失,医院应对李某因误诊而导致病情的加重,由此造成的医疗等费用承担主要的赔偿。其他20名被感染者,因与医院不存在医疗合同关系,若医院对李某的误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基于法理及社会政策的考量,医院不应对其他被感染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公平的原则,可责令医院对其他被感染者作适当补偿,其余医疗等费用,政府、患者及旅游公司分担。然而,上述案例中,旅游公司起诉医院要求其承担为此支出的医疗等费用,法院应予以驳回。应先以李某与其他被感染者为原告,以医院和旅游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基于具体案情及证据,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再由医院补偿旅游公司多支付的医疗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