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兰考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全面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活动。近日,在一起五被告人均为初中在读学生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兰考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情节,在以学校、家庭共同加强对被告人教育的前提下,对五被告人均宣告缓刑,使五名失足少年重新走进学校。
崔某、薛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薛某某、高某、马某、孙某、袁某均是兰考县某初级中学的学生。之前,崔某曾帮助其同学动手打过薛某。薛某即于2009年6月12日上午上过第一节课后,喊上被告人薛某某、高某、马某、孙某、袁某欲对崔某等人进行报复。在当天9时许,薛某与被告人薛某某、高某、马某四人见到崔某后即对其进行打骂,之后被告人高某搂住崔某的脖子,四人一起将崔某挟持到该校教学楼西侧,被告人孙某、袁某亦赶至教学楼西侧,六人一起对崔某进行拳打脚踢,致使崔某脾脏破裂,后被送至兰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崔某的伤为重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人孙某的骨龄进行鉴定。本院根据申请,依法委托河南大学司鉴中心对被告人孙某的骨龄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孙某的骨龄为18.0岁。
另查明,案发后,五被告人及薛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崔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每家赔偿被害人19000元,共计114000元;被害人及其家属要求不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孙某的年龄司法鉴定,应认定被告人孙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薛某某、孙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高某、马某、袁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均应减轻处罚;五被告人犯罪时均是在校学生,平时无不良表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后,五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对五被告人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犯罪时年龄较小,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五被告人宣告缓刑,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为了更好地教育本案五个未成年被告人,法庭宣判时专门对他们进行了法制和道德教育。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和他们所就读中学的校长分别对他们进行了教育,五被告人均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感谢法院对自己的前途负责,对自己宣告缓刑,纷纷表示一定要好好学习,以优异的成绩汇报社会的关爱,复学后会定期向法官、检察官递交自己的成绩单。家长们表示,以后一定要加强对五被告人的教育,杜绝他们再犯类似错误。
兰考法院的人性化执法行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