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大县,同时也是向外输出农民工劳力资源的农民工输出大县。全县农村留守妇女占据了现有农村劳动力的大多数。这些留守妇女一方面维持着农作物生产,成为田间的主要劳动力,同时,还担负着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家庭重担,为外出务工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农村留守妇女和未成年女性成为了性侵害案件的主要受害者。每一起针对农村留守女性的性侵害案件都对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进而影响外出务工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我县农业生产。本文将就尉氏法院2004-2008年间审理的涉及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简要研究产生这些案件的原因和社会对策。
一、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案件的特点
通过分析和查阅相关卷宗,发现近年来对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案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农村留守未成年女童成为性侵害的主要对象。在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及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案件中,受害人年龄最小的只有5岁。在2006年审理的6起案件中,受害人全部为未成年人,最大的13岁,最小的仅为11岁。并且,在2005年,受害人是未成年女童的案件比例占全部涉及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案件的60%。2006年为100%,2007年为50%。比例居高不下。这种状况充分表现出现在农村留守女童人身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考验。这类案件的主要犯罪方式是,犯罪分子利用食品、金钱、玩具等诱惑,对性防卫意识不强的未成年女童进行猥亵和强奸。
(二)、农村未成年男性和高龄男性成为对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的主要实施人。2004-2008年,作者统计的实施性侵害案件的犯罪分子共计34人,其中未成年人男性罪犯9人,占26%。50岁以上男性罪犯16人,占47%。二者比例高达73%。其中,年龄最小的16岁,年龄最大的竟然79岁。在2004年我院审理的刘某和李某对智障女刘某强奸案中,罪犯刘某案发时66岁,李某案发时75岁。2005年,69岁的罪犯史某猥亵未满14岁幼女。2006年,79岁罪犯何某竟然多次利用小额金钱诱惑强奸了11岁的张某和12岁的张某某。同时,未成年男性实施性侵害案件情况依然突出,特别是一些男孩子利用谈朋友、网络交友等方式对女性实施犯罪。2004年,17岁的崔某和16岁的杨某将网友18岁的楚某从网吧挟持强奸。2004年,18岁的唐某以谈朋友为借口将14岁的同村唐姓少女强奸。
(三)、对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行为一般比较隐蔽,持续时间长,受害人处于种种原因,不愿主动揭发控告。同时案发后的金钱赔偿,也使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及时惩处。由于留守女性家中的成年男性在外务工,留守女性收到性侵害后,往往出于害怕或者害羞,怕别人议论,怕家人猜忌等情况,不愿声张,忍气吞声。留守女童被性侵害后,由于这些女童的家长往往考虑到女孩子将来生活,也是不愿意主动报案。同时,需要我们注意的一点是,在对留守女性性侵害案件暴露之后,受害人首先想到的不是报案,而是找大队或家族有关人员进行说和,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只有在赔偿得不到满足时,才有可能向公安部门报案。这时许多证据以及磨灭,给公安部门的侦查和法院的审理造成障碍。2004年,我院审理的崔某强奸王某一案中,受害人王某丈夫长期在外打工,王某和婆婆一起共同生活。崔某将王某的房间用刀拨开,持刀威胁王某将其强奸。王某怕丢人和婆婆知道,没有报案。崔某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数次潜入王某家中,实施强奸行为。春节期间,王某的丈夫回来,王某将此事告诉了丈夫。王某丈夫立即向公安部门进行报案,才使崔某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案件产生的原因
关于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案件多发的原因,既有社会大环境社会治安体系不健全的影响,同时同留守女性自身防卫意识欠缺有关。既有市场经济冲击下农村心理疏导的影响,还和社会道德环境污染有关。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农村社会治安体系不健全,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不能满足保护农村女性安全的需要。
近年以来,随着农村大量成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在农村生产生活的主要人群由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构成。原来建立在大量青壮年劳力基础上的农村社会治安制度,例如晚间巡逻,联防制度等,随着人员流失和经济资金的不足,无法坚持下去。同时,由于农村文化建设不能同广大农村人口需要相适应,大量的不良现象重新在农村抬头。例如,赌博、迷信、打架斗殴、盗窃等情况在部分农村有蔓延趋势。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农村自治组织和基层党组织不健全,法制教育滞后,优良道德风尚缺失,部分农村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流于形式。这些现象导致了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案件的发生。例如我们前面所提出的崔某强奸王某一案的例子,崔某长达半年对同村妇女王某进行多次性侵害,同村群众和村干部均有所耳闻,但是,却都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没有一个人敢于站出来制止崔某的这种行为,致使王某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
(二)、农村留守女性安全防范意识有待提高。首先是性安全防范意识教育缺乏。农村在我国素以乡风纯朴著称,留守女性安全防范意识较低。由于大量的田间劳动和家务劳动,留守女性身心疲劳,对夜间安全常有疏忽,给犯罪分子以漏洞。我院2004年审理的沈某强奸乔某一案中,乔某由于收麦过于疲乏,没有将大门栓好。睡梦中将闯入家中的沈某误认为从郑州回来的丈夫,在没有反抗的情况下被沈某奸淫。如果乔某加强了自身安全防范,提高警惕,此类事件应该完全可以避免。在农村,留守女童的父母对自己的女儿缺乏性安全意识方面的防范教育,而留守女童自己因其智力和阅历的原因并不知道性的危险性,没有性安全的防范意识。女童对性伤害的见识少,留守女童的监护人没有充分认识到性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往往一碰到性安全问题,她们就不知所措,甚至把性侵害认为是游戏,有的根本不知道这是性侵犯,有些女童受到侵害者的威胁或受到封建意识影响,以为这是见不得人的事,不敢跟大人说。甚至还有的家长在知道孩子受到伤害后,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怕坏了名声影响孩子今后的家庭、婚姻,从而放弃对孩子的保护,没有尽到起码的监护职责,致使犯罪分子为所欲为,屡屡得手。其次作为留守女童安全监护缺位。留守女童从智力和体力上说,都不能防范成年男性的性侵害,她们的性安全必须由监护人保护。但是,留守女童的父母有的是双双在外,家中只有年老的爷爷、奶奶或外祖父外祖母等临时监护人,他们因年老体弱等多种原因无法认真行使对儿童的监护权,特别是有些老年人对女童的性安全防范和防护能力弱,缺乏对留守女童的性安全保护,导致留守女童的性监护缺位,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容易让犯罪分子得逞。如我院在2006年审理的周某某强奸郑某某一案中,受害学生郑某某的父母双双外出务工,受害人与奶奶一起生活,由于奶奶经常在晚上到自己家处理家务,受害人有时独自在家住宿,周某某利用晚上翻窗入室多次将受害人强奸,直至怀孕。
(三)、农村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缺乏心理释放渠道,导致这两类人群针对农村留守女性性侵犯案件多发。正如上文统计显示,涉及农村留守女性性犯罪者多为农村未成年少年和低文化的农村老年人。他们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在他们作案的过程中,甚至认为强奸只是所谓的“欺负”罢了,并不知道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预谋犯罪比较突出。除了受害者自身弱点是作案者预谋犯罪的主要原因外,农村劳动力输出人口增多,常住人口出现了老少两个极端,未成年男性和留守老人数量成哑铃状增多,也是农村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频频选择留守女性作为性侵犯对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村家庭,成年男性外出居多,使得未成年人缺乏应有的管教和疏导,未成年人自由散漫,老年人产生孤独感和寂寞感,加上农村的文化生活出现“真空”状态,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暴力色情充斥着他们的头脑,一旦他们积累压抑的一些不良情绪得不到合理的排解,他们就选择了极端的方式宣泄,一部分人就选择了性犯罪。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一部分未成年留守少女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放松自我安全防护和自持能力,性观念歪曲,与异性网友吃饭饮酒,甚至发生性关系,也应当对性侵害案件的发生承担责任。
(四)、另外一个特殊原因就是,农村地理环境缺乏安全性。农村人烟稀少,地势阴暗,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隐蔽场所。加上农村留守女性都要承担一部分野外家务劳动,如割草,放牛放羊等许多劳动都必须在野外进行。在野外,如果农村留守女性独处,很容易被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对象,甚至有许多是临时起意的。在这种场合下,农村留守女性孤独无援,恐怖绝望,给其身体和心灵造成巨大的创伤。因此,农村地理环境的特殊性也使留守女性被性侵害的可能性增大。
三、保护农村留守女性安全的途经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的措施
保护农村留守女性的安全,减少对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案件的发案率,是一项关乎民生的系统工程。这项工作中不仅仅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还需要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从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平安农村入手,以面带点,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女性人身安全,保证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开展。
首先,建立健全平安农村创建机制,维护稳定的农村治安形势,减少违法犯罪现象产生,降低涉及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案件的发案率。要从源头上治理农村社会环境,将平安农村建设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框架之内,从法制宣传、巡逻保卫制度建设、农村留守女性安全教育等活动入手,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基层党组织、公安、司法、妇联等部门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女性的合法权益。
其次,净化农村文化环境,完善学校教育职能,为减少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案件打下思想基础。各级文化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音像制品、不良网吧等清理,特别是网吧管理,从源头上根除色情暴力,从而减少色情暴力对农村青少年的影响,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乡村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的文化活动,用先进的、健康的文化去占领农村阵地,以此有效降低此类犯罪的发生。特别应注重老人的文化生活,让其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对农村留守女童,学校应该转变传统的性教育意识和模式,特别是要加强性安全防范教育。告诉她们不要与成年男性单独在一起;遇到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让孩子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常识。
基层人民法院肩负着打击对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犯罪的职责,维护农村留守女性各项权益是基层人民法院关注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严厉打击针对农村留守女性的性侵害犯罪,要对侵害农村留守女性性安全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加大打击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减少犯罪。
第二,利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接近农村,贴近群众的优势,开展多种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人们的普法教育,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有效增强广大村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畅通农村留守妇女法律咨询和犯罪行为举报的途经,保护农村留守女性的隐私,确保性侵害和其他损害留守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早发现,早处理。
第四,和司法援助、妇联等部门结合,为农村留守女性性侵害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