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9月21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陶某、刘某、王某因合伙办厂,疯狂窃电,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陶某、刘某、王某均系开封北郊乡农民。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初,被告人陶某与在本市水稻乡杨桥村的某空心砖厂负责生产的被告人王某联系,称其认识一个会改电表的人,能少交电费。被告人王某同砖厂的赵某、孙某(二人在逃)商量后,为使该厂少交电费,让陶某联系被告人刘某对该厂的电表作了改动,造成供电部门电量被盗。该厂付给陶某、刘某改动电表款人民币13000元。后经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被盗电量为51070.40KWh(电度电价0.613元/千瓦时),价值人民币31306.16元。案发后,该厂补缴电费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刘某退赃款人民币6000元,陶某退赃款人民币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