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杞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洪振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被告人马巍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被告人杨志学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洪振伙同他人将在中医院内科看护病人的张磊的1300元现金盗走。2009年5月24日晚,被告人王洪振伙同常亮(另案处理)在兰考县中医院将在医院住院的王玲玲的现金1900元及一部手机盗走。2009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洪振伙同马巍、杨志学将在杞县中医院住院部一楼中风科病房内将护理生病母亲的刘燕防随身携带的4100元现金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洪振、马巍、杨志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