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女儿将父亲安葬之后,准备将父亲留下的遗产变卖偿还父亲的医疗费、丧葬费,没想到遭到本家堂弟的干涉,一场官司就此开始。9月17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判决被告程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干涉原告程梅对其继承财产的处分。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堂姐弟关系,原告父亲程某生前曾于1983年1月20日取得宅基地一份,并在宅基地上建砖瓦房三间,栽树20余棵。程梅的父亲生前承包田及自留地1.8亩。2007年5月21日,程某在兰考县公证处公证遗嘱,待其去世后将祖居的宅基地八分及附属房屋三间、自留地、承包地1.8亩和土地上的树木20余棵、日用生活用品等财产和权益由原告继承,其丧葬事宜由程梅负责,其他人不得干涉。2007年7月12日,程某去世,程梅为其父亲办完丧事后继承上述遗产。在原告程梅处理其父遗产时遭到被告程亮的阻止。无奈之下,程梅一纸诉状将堂弟程亮起诉到法院。
庭审时被告程亮提出,为叔叔程某办丧事时,自己花费了四五百元钱,还提供了车辆供办事用,为办丧事费了不少心。原告程梅已是出门的姑娘,叔叔的宅基地、自留地等“理应”由自己“䞍受”。如果原告继承遗产,那么原告应偿还被告为办丧事花费的四五百元钱及自己车辆的误工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程梅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干涉。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主张原告返还其为程某办理后事支付的费用的辩称意见,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