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六年前抢劫外地车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朝被依法处罚。近日,杞县法院以被告人岳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3年9月26日夜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岳合适伙同石宁伟、李永松(二人已被判刑)、李建永、李东伟(二人均在逃)驾驶飞彩牌机动三轮车预谋抢劫,行驶到杞县苏木至邢口路段,拦住驾驶车牌为苏CB3997的江苏徐州的付振华、申燕,被告人岳合适等五人采取殴打、威胁手段抢走付振华、申燕现金1600元,西门子手机一部(14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合适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