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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动车盗窃案为视角,析盗窃案件的预防

  发布时间:2009-09-21 17:29:37


    案例一:2008年11月23日晚7时许,被告人段某在本市禹王台区五福路西街10号楼下,趁楼下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某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评估鉴定,价值3010元。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案例二:2009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历某、张某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改锥、跳刀,到本市铁塔三街“未来网吧”的车棚内,仅用三分钟时间,即将被害人韩某的豪顺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900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案例三:2009年1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莫某携带自制的尖嘴钳,到本市禹王台区维新北街9号院内,仅用两分钟时间,即将被害人白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法拉蒂牌电动车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15元。

    案例四:2008年6月23日下午16许,被告人张某到开封市九鼎雅园物业部一楼大厅,趁人不备将受害人高某的格利司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得手后,当天夜里即在开封市体育场附近将车以700元卖掉。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490元。

    以上是从近年来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在打击“两抢一盗”活动中所选取的四个真实案例。在二线及三线城市,电动车因其具有价廉、高速、省力、相对价廉的特点而成为工薪阶层的主要代步工具。而这又使电动车成为盗窃案件的主要对象,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共审理“两抢一盗”案件116件,其中盗抢电动车案件40件,占“两抢一盗”案件31%,与往年相比有较大提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防盗措施薄弱。电动车相对价值较大和所需技术低同时并存。电动车虽存在价差,但最低也要千元以上,相对于同类体积的物品来说,价值较大却易于盗窃,不需要太多的技术含量,即可偷盗,如案例二、案例三均是用自制的简单工具即可两三分钟盗走。电动车的防盗措施不外乎就是和自行车类似的防盗锁及报警装置。自行车防盗锁经过多年的推广,适用程度较高,对犯罪分子来说也较熟悉,其已研发出对抗方法。而报警装置由于敏感度太高,动辄警笛声四起,久而久之形成“狼来了”效应,防盗作用也就大大削弱了。再者,电动车的盗窃过程和车主开车很相似,极具迷惑性,不易被察觉,客观上也造成了电动车盗窃案实施过程中被发现的困难。

    第二,个体作案增多,团伙作案减少。与原来团伙作案居多不同,近年来,电动车盗窃案“单兵作战”呈上升态势,这就使得其盗窃过程更具有隐蔽性。如案例一、四均为一人作案,案例二、三也仅为两人,个体作案目标小、不易察觉、易逃脱、流窜性强,给侦破工作也带来困难。并且相对于团伙作案来说,个体作案更易于组织,无形中增加了犯罪频率,造成了案件数量的增加。

    第三,形成盗窃—销赃网络。如案例四所示,犯罪人下午盗得的车辆,当晚即销售掉,可见销售赃物已形成了固定的场所和网络,只有能盗窃到,就能不论证照是否齐全,以相当数额迅速出手,在如此“高额”回报的刺激下,犯罪人不惜次次铤而走险,危害人民利益。据查,案犯在盗窃得手后,由专门人员到二手车市场进行兜售,或将车辆拆卸,运往农村或外地销赃。而每盗窃一辆电动车,都有千元左右的非法所得,便利的销售渠道与高额的回报相结合,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诱惑力。

    电动车盗窃虽然属于个案,但是从中也反映出普通盗窃案件的特点,对其增多原因的研究,对打击“两抢一盗”案件,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事前预防远胜于事后打击,以电动车盗窃案为视角,建议加强预防措施如下:

    一是就人民群众来说,加强防范。首先,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力度,提高其防盗意识。通过在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栏、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宣传防盗知识,提高群众警惕性,并提高防盗科技含量。其次,成立群众治安队等基层群众巡逻组织,形成威慑力量。再次,提倡使用先进防盗抢装置,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客观上阻却盗窃案件发生。

    二是就司法机关来说,加强打击。首先,严厉打击盗抢电动车犯罪。建立专业打击队伍,根据犯罪手段的专特殊化,实施精确打击,一旦案件破获,司法机关从速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加强对电动车维修人员的管理,建立维修人员档案库,重点防控一些不法人员。其次,规范二手交易市场。对经营者采取经常性的教育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针,堵断赃物销售途径。对那些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要严加判处,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消经营权的司法建议。再次,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盗窃案件线索的群众给予物质奖励,直接扭送归案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精神奖励,并加大物质奖励力度,形成对盗窃分子人人喊打的局面,构建全民防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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