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王某等四人组成的犯罪团伙经事先银行踩点,抢夺他人现金,四人虽机关算尽,但终究因触犯刑律被处以刑罚。杞县法院判处被告人王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胡党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红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8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猛、李超、胡党辉、张红卫经过事先预谋,在被告人王猛的指挥下,由被告人胡党辉进入银行踩点,被告人李超实施抢夺,被告人张红卫骑摩托车接应,在杞县西环路建设银行北侧将孙某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猛、李超、胡党辉、张红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