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杞县邢口镇复发性狂躁症患者侯某因一个月内数次盗窃他人财物,被杞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侯宪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3月份,被告人侯宪成到杞县邢口镇史寨村仇文强家,将仇文强母亲的“金鹏”手机盗走,价值304元;同月,被告人侯宪成到杞县邢口镇马楼村张俊海家,将张的“南极欧”牌自行车盗走,价值150元。同月,被告人侯宪成到本村王国花家,将王家屋内桌上的两部“中天”手机盗走,价值646元。被告人侯宪成患有复发性狂躁症,经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宪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一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侯宪成患有复发性狂躁症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