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开封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刚刚出狱十多天的王某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46岁的王某早在1995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奸淫幼女罪被尉氏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后减刑五年于200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
2008年2月3日,也就是王某恢复自由后的第16天夜里,王某携带撬杠、水果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开封县万隆乡某养鸡场内实施盗窃。此时,正在看场的养鸡场场长张某某发现王某正在偷东西,大喊“抓小偷”并追抓张某某。王某为了逃跑,用撬杠将张某某的腿部打伤,后被张某某及闻讯赶到的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刑罚刚执行完就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