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开封县法院审结一起预谋抢劫出租车的案件,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岭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田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张峰、杨岭、田海、周天这几个二十左右的小伙子平时厮混在一起。2009年1月23日下午一点多,他们突发奇想决定要抢劫弄点钱花花,说干就干,他们决定当晚行动。晚上8时许,周天坐上了司机孟某某开的出租车,骗司机到开封县半坡店乡境内,先后接住张峰、田海、杨岭三人,孟某某见到车上的四个年轻人,有所察觉,表明不到偏僻的地方去,并报了案,他们未能实施抢劫行为。目前,周天正在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峰、杨岭、田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系犯罪预备,依据法律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受害人察觉并报案,三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未能实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不是自动放弃犯罪。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