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9月7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恋爱被拒报复伤人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各项损失共计4917.48元。
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和程某相识并同居,后因感情不合分手。张某心存怨恨,于2009年3月21日晚携带汽油一瓶、绳子一条跳墙进入程某家中,藏到厨房内准备实施报复。次日凌晨6时许,程某起床后到厨房做饭,张某端起洗脸水朝程某身上泼去,并掂起厨房内菜刀朝程某头部连砍数刀。程某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4652.46元。经法医鉴定,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张某曾因恋爱问题致前女友重伤,于2001年9月18日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当庭认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对程某的经济损失张某依法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