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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不翼而飞 取款银行被判担全责

  发布时间:2009-09-10 14:30:49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9年7月27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银行未履行注意义务,导致储户存款被他人取走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令取款行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某市分行支付原告江玲存款损失4400元。

    2008年9月4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考支行开立账户,2008年9月4日,原告的账户余额为4500元。2008年9月16日,原告因用钱到兰考分行储蓄所取款,发现自己的存款被他人取走。后得知系被他人于2008年9月16日在江西分行异地折取4400元,跨地区取款费用22元。原告以2008年9月16日那天,自己没有去过外地,存折也一直放在家中,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江西分行赔偿原告存款损失本金4400元,跨地区取款费用损失22元,要求开户行兰考支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兰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兰考支行开立账户后,双方即形成合法的储蓄存款法律关系,法律赋予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从原告提交的存折上客户须知第五项看:存折附页供邮政储蓄人员手工记录跨省异地存取款和转帐业务。但该存折附页上并没有记载异地存取的记录,因此原告存款系他人另持同样账号的存折将原告存款取走。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原告存款系他人另持存折在江西分行取走,且是柜面交易,非电子交易,作为江西分行的邮政储蓄工作人员,在处理异地存取交易时,甄别存折的真假应是其应尽义务,在原告持有存折的情况下,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另持存折经柜面交易取走,江西分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江西分行支付原告江玲存款损失4400元,跨地区取款费用损失22元,合计4422元;原告要求开户行被告兰考支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因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邮政兰考支行对原告存款被他人异地取走并无过错,判决驳回原告对开户行的诉请。(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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