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是指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沿袭和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历史痕迹、具有独特的工艺和经营特色,取得了社会广泛认同和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名称和产品品牌。
开封作为七朝古都,留存很多传统老字号,如“开封第一楼包子”、“朱仙镇木版年画”、“马豫兴鸡鸭店”等。近几年,随着企业改制、多头抢注、偷搭便车等原因,涉及老字号的知识产权纠纷开始增多,由于这些老字号历经时间长,传人、继承人较多、较复杂,加上涉及老字号保护的法规不完善等原因,给法院审理带来很多困难。现就我院先后受理的马豫兴诉马义兴商标侵权纠纷、黄家包子商标侵权纠纷、朱仙镇木版年画“天成老店”字号名称使用权之争等纠纷,谈谈司法如何保护“老字号”的问题。
“马豫兴鸡鸭店”是开封知名老字号,始建于清同治三年(1864年),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传统产品“桶子鸡”,色泽金黄,肥而不腻,鲜嫩脆香,是开封著名的特产名菜。其产品烧鸡、桶子鸡多次被评为省优、部优,享有“中国名菜”、“中华老字号”、“中国名小吃”、“中国十大名鸡”等多项国家级称号。1987年,马豫兴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将“马豫兴”作为注册商标。但不久,开封市相继出现了“马义兴”、“马亿兴”、“马宜兴”、“马玉兴”等一大批近似“马豫兴”的字号,而且多开设在“马豫兴”总店及连锁店的附近,也同样经营烧鸡、桶子鸡,有的甚至还打起“历史悠久”、“百年老店”的旗号,对“马豫兴”形成了“围追堵截”之势。在此情况下,“马豫兴”向其中的“马义兴”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黄家正宗包子店”也是开封老字号,尽管没有“第一楼”出名,但据说“第一楼”创始初期的厨师就是姓黄,“黄家正宗包子店”就是这位姓黄的厨师的后人创建的。为保护其品牌,他们于1997年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了“黄家”商标,并在河南各地开设了“黄家”包子连锁店。2007年他们发现被告李某在开封一主要干道上擅自使用“黄家”字号作为招牌从事小笼包子等饮食经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黄家正宗包子店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朱仙镇木版年画是中国最早的年画,源于唐朝,是与天津杨柳青、河北武强、江苏桃花坞、山东潍坊等齐名的年画产地之一,2005年被列为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10月,朱仙镇木版年画最富盛名的“天成老店”第五代传人尹国全,向开封市工商局提出信访申诉,称其叔叔尹辅礼在岳飞庙大街开设的木版年画店门头上悬挂“天成老店”招牌,与其登记注册的“开封县朱仙镇尹国全木版年画天成老店”相近似,要求工商局给予处罚;同时,尹国全又向开封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尹辅礼赔偿因侵权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9600元。尹辅礼在向工商局和法院的答辩中说:“我和尹国全是同一家族,我才是正宗天成老店的第四代传人。我家的招牌2005年就挂上了,他尹国全2007才注册的‘天成老店’,我出于亲情和发扬广大年画的目的不追究就够了,他还倒打一耙,我就是不摘牌,看他怎么样,赔偿损失更是不可能”,两家人的字号纠纷从行政复议到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打的不可开交。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因老字号引发的纠纷,有搭便车的侵权型,也有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使用权纠纷,在案件的处理上也认识不一,有的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有的认为不构成侵权。
笔者对老字号纠纷总结出如下类型并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与大家商榷。
一、老字号纠纷的类型
(一)历史沿革造成的使用权纠纷
1、曾经存在隶属关系,由于历史沿革各自独立,形成了老字号的多头使用而产生纠纷。
一些老字号原来只有一家总店,同时在其它地方有分店,后来这些分店脱离了总店,成为独立的经营实体。典型如“冠生园”,解放前上海的“冠生园”在北京、天津、重庆等许多地方有分店,解放后分店各自独立,而后它们之间发生了纠纷,争抢谁是真正的“冠生园”老字号的权利继承者。此外还有著名的上海张小泉与杭州张小泉字号使用权之争等。
2、老字号的改造、合营等造成权属纠纷。解放前许多老字号属于个体所有、个体经营,解放后改造成集体或者国营企业。如今,一些老字号的后代和传人站出来主张自己是该老字号的权利继承者,要求与企业分一杯羹,以至发生纠纷。另外,有些老字号常年歇业,一些与老字号有一定渊源的企业,重新打出老字号招牌,并将该老字号做大,于是,老字号的后代传人与设立的新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如“吴良材”、“信远斋”等老字号都产生过类似纠纷。
3、老字号的“后代”之间、“后代”和“传人”之间发生矛盾产生纠纷。从字面上看,后代可能不是传人,因为中国以往一般都是多子女家庭,大多数手艺“传儿不传女”,或者几个儿子中的一个儿子能获得真传。当然,传人也可能不是后代,比如,师傅传给徒弟,二者之间没有血缘或亲属关系。当后代中的一人使用老字号时,其他人以“后代”“继承人”的身份主张权利,这种复杂的关系也是造成老字号权属纠纷的重要原因。前文所述的“天成老店”木版年画纠纷就是“传人”之间因老字号使用权问题产生的纠纷。
(二)因“攀龙附凤”引发的侵权纠纷
1、老字号与商标的冲突。
老字号在其它地区被申请注册为企业字号或名称。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规定,企业名称是按照地域管理的,企业名称检索范围仅限于本地,不具备排他性,也就是说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可以使用相同的名称。老字号不是商标,一些老字号的经营实体一直存在,但是没有申请商标保护,出现了他人将老字号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从而出现不同地区在相同或不同经营领域,相同或近似的字号或商标与企业名称同名共存的现象,老字号拥有者与商标所有者之间就产生了权利冲突。
2、恶意侵权产生冲突
老字号对于消费者具有极强的号召力,可以给企业带来巨额的经济效益。也正是这种号召力,使得一些企业盯上了老字号的金字招牌,采用将老字号抢注为企业名称或取近似名称、采用近似装璜包装等手法千方百计搭便车。前文所述的“黄家”包子店、“马豫兴鸡鸭店”老字号侵权纠纷均属于这种情况。
二、老字号司法保护的难点
1、字号权的法律性质不明
字号起初只是一个事实,在法律上并不被看作权利,也不受私法的保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大生产的出现,字号的区别功能及其蕴含的财产利益日益扩张。因此,在近代立法中,许多国家开始在商法典中对字号权予以确认。巴黎公约也规定了成员国有保护商号的义务。保护字号权,将其作为工业产权定性,也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这是因为,一方面,字号具有识别功能,是一个企业区别其他企业的根本性标志,是商事主体专属必备的人格利益;另一方面,字号的产生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创造一个醒目的字号,需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良好的字号,往往需要经过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经营历史积累,对消费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对于其产品或服务占领市场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是企业信誉的重要载体,字号的无形财产权属性无庸置疑。
在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独立的法律明确商号权或企业名称权的独立法律地位,我国民法也未将其列入知识产权权利体系加以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成形式”。根据该规定,我国的字号概念与商号等同,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企业名称中包含着字号,它与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我国的企业名称。就企业名称而言,字号是核心部分,字号因登记、使用、受让或继承而取得,具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双重特征,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排他性,所以,把“字号权”从诸多模糊权利中独立出来,将其作为一项知识产权予以确认和保护完全必要。
2、一方将与他人共同使用多年的老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后,对在先权利人如何保护认识不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可见,我国实行企业名称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度。企业名称一旦经登记主管部门核准即可排除他人使用。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字号创始人的传人或后人在经营中使用该字号但未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登记,并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后来其中一方将该字号作为企业名称进行工商登记,取得了包含该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对其他使用该字号的人如何保护,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造成各地判决也不尽一致,明显如前文所述的朱仙镇木版年画“天成老店”老字号使用权纠纷,对于也一直在使用该老字号的被告能否再使用“天成老店”字号理论与实务界均存在不同意见。
3、维权成本过高导致权利人维权意愿不强
使用与老字号相同或相近的字号名称在现实中有很多,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保护老字号的相关法律少是一个方面,而维权成本过高、过难也是主要原因。由于对于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查证难度较大,法院一般适用法定赔偿,而法定数额又偏低,其他判决事项执行难度又较大,导致权利人通过司法手段维权的积极性不高,侵权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客观上纵容了对老字号权利的侵犯,
4、立法滞后,使对于老字号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老字号受到的是一般保护,除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少有提到外,没有关于老字号、老品牌的相关规定对老字号保护加以规范。根据对商标和企业字号的一般保护,如果该老字号企业的商标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不能实施跨类别保护;同样,该字号使用于不同行业或地域,没有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也不受到法律制裁,而类似于“混淆”之类的形容词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相关的权利保护就显得软弱。
三、规范对老字号案件的法律适用
针对老字号司法保护的难度,最高法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对老字号案件的法律适用。
1、对于共同使用老字号,其中一方将老字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名称后,其他使用人权利如何保护问题,我们认为,不同的主体使用相同的字号,将会造成消费者对生产者或产品来源的误认,登记人的名称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同一特定的地域内,登记人之外的任何人均不得非法使用与其相同的字号,否则侵犯了登记人名称权中的字号权。但是其他使用人由于长期在经营同类产品时将其作为字号和未注册商标使用,对该字号知名度和信誉的建立付出了不少的努力,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并将该字号发扬光大。因此,老字号并非登记人一人所创立,这一知名字号及其商誉的形成也不是基于登记人的登记而建立,该字号凝聚的无形资产不能完全由登记人所独占。如果登记人通过注册登记就轻而易举地获得字号独占权,这与民法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因登记而享有的字号权不能对抗对该字号的在先使用权。也就是说,不能将老字号与经过登记取得的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名称等同,在处理上要尊重历史和使用现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原则来处理。朱仙镇木版年画“天成老店”使用权纠纷中,因为被告与“天成老店”也有渊源,工商局在基本查明事实并征得被告的意见后主动为被告尹辅礼登记注册了“开封县朱仙镇天盛(德)老店”,民事案件的原告尹国全申请撤诉,如果这样案件似乎完结,但是尹辅礼大概是越想越觉得太吃亏,以开封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和开封市工商局的维持处罚决定错误为由,于2009年4月4日,向开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天成老店”字号纠纷再度升级。
2、对于恶意侵犯老字号权利,搭老字号的便车,以求迅速致富的侵权人如何处理问题,首先,应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对于如不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当事人起诉前,果断采取诉前禁令措施,减少权利人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其次,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充分重视判决的执行效果。依法确定侵权人的侵权损害和因制止侵权行为等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最后,要构建起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的管辖和保护机制。根据该机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庭法官与知识产权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托两庭专业优势,对知识产权实施立体保护,从而加大保护力度。 本文中所述的“马豫兴”起诉“马义兴”侵权案,在一、二审中,法院均认为“马义兴”的使用者马露霞虽系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马豫兴”相似的文字“马义兴”作为自己商品的装潢使用,但“马豫兴”与“马义兴”尚存在区别,并不足以造成他人误解,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驳回了原告马豫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后马豫兴公司申请再审,在再审中法院认定“马义兴”的使用者马露霞侵权成立,案件以马露霞自愿放弃使用“马义兴”标识,并自愿加盟到马豫兴公司,对方则在加盟费方面作出让步而调解终结。“黄家”包子店起诉的李某商标侵权案法院判定李某侵权,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使用与“黄家”相同的商业标志。李某并赔偿黄家正宗小笼包子老店损失1万元。
四、对老字号保护的几点建议
1、解决老字号存在的称谓缺陷,尽快进行商标注册
有些老字号在称谓上与注册商标要求的名称不能契合,如开封桶子鸡、朱仙镇木版年画、德州扒鸡、金华火腿这些老字号,实际上是没有品牌的,都是地名,根本不能注册,这样就导致了鱼龙混杂,一家企业不守规矩,其它企业都跟着受连累。因此,对于要想做大的老字号,必须打造出自己的品牌,既要有产地品牌,更要打造自己的产品品牌与企业品牌,以求得法律保护。
2、对老字号进行立体式商标保护
老字号纷纷被抢注,主要是因为老字号经营者缺乏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而造成品牌无形资产受损。我国老字号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注重加强品牌的自我保护意识,如进行品牌立体保护的冠生园模式就值得学习。为了保护著名品牌商标“大白兔”奶糖,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注册了大花兔、大黑兔、大灰兔等一系列与“大白兔”相关的兔系商标,对大白兔商标这个著名品牌进行了立体式商标保护。但是现在市场上又出现了“小白兔”奶糖,看来想方设法搭便车的商家的智慧是很高的。
3、注重网上的品牌保护
随着网络在各行业中的全面应用,企业的品牌保护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网络品牌的巨大价值正在逐渐显露,品牌保护也就包含了对网络品牌与实际品牌进行统一保护的双重性。目前很多企业缺乏对在网络上保护品牌重要性的认识,多年苦心经营而成的知名品牌,被人在网上抢注和无偿使用,甚至还要向抢注者支付大量金钱,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老字号品牌的保护要在网上网下全方位展开。
4、梳理产权,明确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归属
老字号企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归属的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对老字号的维护和提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老字号的多头使用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影响就是其中典型的表现。
企业转制后,老字号企业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归属出现了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一部分企业概括获得所有财产,另一种情况是企业仅获得有形财产权,而无形财产的使用权需向国家或上级企业支付使用费后有偿获得。这些企业有些为国有企业,有些则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民营企业。一部分企业对字号和品牌进行了很好的包装和宣传,并不断在技术和服务上进行创新,走出了一条老字号、老品牌焕发生机的道路。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则出现了消极对待老字号、老品牌,甚至于将原有字号、品牌闲置的现象。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产权尤其是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为了鼓励经营者从长远角度为企业打算,有必要分情况对老字号、老品牌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归属进行梳理。
5、开展专项立法,规范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我们放眼当今世界的诸多顶级品牌,均是正牌的“老字号”。著名的箱包品牌路易•威登正式成立于1854年,至今有154年的历史,汽车业翘楚劳斯莱斯创立于1906年,距今亦有102年的历史,而著名的女用奢侈品品牌香奈尔1913年在法国注册,距今有95年的历史。而中国的王致和、同仁堂、东来顺、全聚德……这些耳熟能详的百年“老字号”也已经作为一种文化符号深深地烙印在人们的心中。
如何看待老字号不仅是企业本身需要考虑的问题,也一个需要引起全社会思考和关注的问题。老字号有着普通字号不具有的特征和价值,迫切需要特别的保护:首先,老字号具有更广的知名度,在消费者的内心已树立起商品质量高,服务信誉好的形象。如果市场上出现以这些品牌为商标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或者是其他行业、地域的企业使用这些字号,都会让消费者产生与该老字号、老品牌有关的联想,事实上产生了搭老字号、老品牌便车的实际效果。因此,对老字号、老品牌的保护应当较之以普通品牌和字号条件放宽,可比照驰名商标的保护标准,确立跨类别、跨区域的的强保护原则;其次,老字号具有更深的影响力。老字号代表的并不是简单的商品。一些老字号独有的企业文化,他们的成功经验、奋斗历程乃至商业道德是整个民族的宝贵财富。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商品和服务可能日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如何使他们所蕴涵的文化历久弥香同样是我们的立法应当考虑的问题。因此,将老字号的保护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不仅是市场规范的需要,也是振兴民族产业、弘扬民族文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