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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妄为家门口劫走少女 持刀抢劫强奸被判十年半

  发布时间:2009-08-24 18:16:59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一位深夜上网归来的少女在自家门口被一持刀歹徒劫持,被抢劫后又惨遭蹂躏,令人扼腕叹息。8月18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2009年5月28日夜里11时,被害人王某到兰考县城关镇某网吧上网,29日凌晨1时许,王某从网吧出来,孤身一人步行回家。她没有想到,她在前面走,后面有一个人尾随她到了家门口。当王某拿出钥匙准备开自家的大门时,这个人佯装问她去温泉怎么走,王某一回头,看见和自己说话的人是一个男青年(梁某),右手拿着一把刀,左手一把拉住她。王某下意识地想喊,男青年立即拿出一把一尺多长的砍刀在她面前乱晃,恶狠狠地说:“别吭声,敢喊我先划花你的脸。”

    就这样,被告人梁某拉着胆战心惊的王某从王某家南边的东西胡同拐进一个南北胡同,用砍刀逼着王某把挎包里仅有的五六十块钱掏了出来,装入自己的衣服口袋。没想到抢到钱的梁某仍不罢休,见王某长得年轻漂亮,顿生歹意,持砍刀相威胁,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归案后,梁某交代,其于5月28日晚与几个朋友一起喝酒至夜里11时,回家后睡不着觉,想起自己连请两次客,兜里没钱了,遂持砍刀出去踅摸,伺机抢钱。在王某上网的那家网吧外面转悠时发现了王某,于是尾随至王某家门口。

另查明,2003年3月8日,被告人梁某被兰考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5年6月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某违背妇女意志,持刀相威胁,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梁某兼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害人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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