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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门口“苦苦”守候 发现目标尾随抢夺

  发布时间:2009-08-20 18:00:06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为了抢俩钱儿花,被告人王卫、闫培处心积虑,在储蓄所门口守候了三四个小时,发现从储蓄所取钱出来的一位妇女后尾随至僻静处,将其挎包(内有现金2000元)抢走。8月20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卫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判处被告人闫培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2009 年 4 月 7 日早上,被告人闫培想到当时村里有很多人到乡邮政储蓄所领粮食补助款,就找到本村村民王卫,说想出去抢个包,弄俩钱儿花花,问王卫是否愿意去,二人一拍即合,立即预谋抢钱之事。经过商议,上午十一时左右,闫培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载着王卫到兰考县爪营乡邮政储蓄所门口,等候取钱出来的合适目标,预备下手作案。14 时许,被害人武小某挎着包从储蓄所里出来,坐表妹卜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离开。闫培驾驶摩托车载着王卫尾随被害人武小某至爪营乡某村南地高速涵洞西 400 米处,趁武小某不备之际,将其携带的一棕红色挎包(内有现金 2000 元)抢走,沿着去卜场的路飞驰而去。

    被抢后武小某立即给其娘家二哥—卜场村村民武某打电话,告诉其被抢之事,并说抢她的人往卜场跑了。武某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妹妹给他说的那条路上拦截两名歹徒,骑摩托车的闫培见有人拦截摩托车就想闯过去,却摔倒在路边,当场将王卫摔得晕了过去,闫培逃跑,在逃跑的途中,又将符某停在路边的摩托车骑走,后被符某追上擒获。武小某到达现场后报警,将二被告人交给了派出所。

    案发后,被抢挎包及现金退还被害人武小某。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王卫因犯抢劫罪,曾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6 年 9 月 18 日因减刑 9 个月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守卫、闫培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卫、闫培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卫在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闫培逃跑途中盗开机动车辆未遂的情节,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卫、闫培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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