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盗窃叔叔婶婶家财物,近日,开封县法院审结这起辉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云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29日上午10时许,22岁的李云辉趁其四婶程某某家中无人时跳墙进入程某某的批发部内,将其放在批发部西间床上的黑色提包内的现金155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云辉盗窃其近亲属的财物,并在案发后退还失主,得到了其近亲属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