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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为己私用 逾期未还获取徒刑

  发布时间:2009-08-14 13:36:44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村干部在协助政府工作中挪用公款为己私用,数额大逾期不还成犯罪。近日,兰考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对被告人翟某退还的违法所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兰考县坝头乡孟房村申报国债沼气项目,分三次从兰考县农业局领取补助款28600元,被告人翟某做为村支书利用职务之便,于2008年3月16日借给做生意的钟某1万元;2008年8月份为其女儿交学费和生活费1万元。共挪用2万元归他人与本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致使村民应当领取的补助款长时间不能领取。案发生,被告人已将挪用的2万元公款全部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领取、发放沼气补助款过程中,利用担任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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