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口角中辱骂对方为“妓女”,不料遭对方报复,被多人殴打和猥亵。近日,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猥亵案。
2007年12月的一天,因被害人朱某与杨某(另案处理)的女友发生口角,朱某气急之下骂了一句“妓女”,杨某气愤不过,立即找来平日里关系不错的被告人耿某、徐某等人将朱某强行带到开封市北郊黄河大堤。其间,杨某揪着朱某的头发拉到黄河滩内,先是用树枝对其进行殴打,然后指使他人强行将朱某衣服扒光继续殴打。被告人耿某、徐某也上前对朱某实施了殴打和猥亵,最终造成朱某全身多处皮下出血,发生了应激相关障碍的精神疾病,构成轻伤。
另外,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耿某伙同他人实施三次抢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1850元,黄、白金耳钉一对,手机一部。
日前,耿某、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均在服刑当中。
龙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徐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朱某殴打致轻伤,聚众猥亵妇女,侵犯妇女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属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耿某伙同他人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两名被告人兼犯数罪,应当并罚,且属于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应当与已判决之罪并罚。两名被告人因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赔偿。遂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耿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实行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与原判实行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耿某、徐某对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20701.3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