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马某因伙同他人盗割电缆,被杞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8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马守恒与翟东东、翟朋、郭清溪(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盗窃杞县平城乡前屯村通往后屯村的通讯电缆200对电缆460米,价值13248元,50对电缆两条,每条460米,价值10764元。共计24012元。被告人马守恒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翟朋、郭清溪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守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守恒犯罪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抓获,属立功,依法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