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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偷窃山羊 不思悔过罪加一等

  发布时间:2009-08-10 08:57:25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 车某在缓刑期间再次盗窃,被杞县法院判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今年刚刚21岁的车某在2007年7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的他并没有走上正途。2008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车某将本村林某家的四只山羊盗走,后伙同林占某用三轮摩托车拉到杞县湖岗乡湖后村周某家卖掉。经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四只山羊价值16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车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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