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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赴婚宴返回途中车祸身亡之后

发布时间:2009-08-04 17:04:59


    时间:2009年6月7日

    地点: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案情:张辉赴朋友安亚辉婚宴后返回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身亡。张辉的父母认为,安家应为张辉之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儿子张辉原本赴朋友安亚辉的婚宴去了,可到了当天傍晚,迎到家的却是儿子的尸体。获悉儿子是在酒后返家的路上出了车祸,通许县冯庄乡双沟村的老张夫妇在与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后,认为安亚辉及家人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便一纸诉状将其一家四口告上法庭。

   6月7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天,河南电视台、新华网等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了现场直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也旁听了此案。

[案件回放]

   今年1月31日这天一大早,张辉的朋友潘世念便开摩托车来到张辉家,喊上张辉,说要一块儿去长智镇参加好朋友安亚辉的婚礼,张辉麻利地跳上摩托车跟潘世念走了。

    但是等到傍晚,当安亚辉和潘世念用三轮摩托车将张辉拉回来时,老张两口子却发现儿子脸色苍白,手脚冰冷,忙喊来乡村医生查看,医生竟说:人不中了!老两口不相信,一边让乡村医生给儿子做人工呼吸,一边又打120喊来了县中医院的医生。医生们在做了检查后也无奈地告诉老张说:没有抢救价值了!

    肝肠寸断的老张夫妇仔细询问安、潘二人才得知:在安亚辉的婚宴上,张辉和潘世念、小华等6人坐在一桌,席间喝了很多白酒。散席后,张辉跳上喝了半斤多白酒的潘世念的摩托车回家,不想在途中,潘世念将车开进路沟,车翻,张辉被甩到了路沟里,之后不省人事……

   张辉父母认为,如果儿子不在安亚辉的婚宴上喝那么多酒,那他就不会乘坐一个同样喝酒人的车回来,也不会仅因被甩到沟里就身亡。于是,在与潘世念达成4万多元的赔偿协议后,伤心欲绝的老张两口子及儿媳又将安亚辉一家告上法庭,请求他们承担共计8万多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激辩:是否担责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张辉是否是为安亚辉的婚事帮忙、安亚辉及家人是否应为张辉之死承担责任等,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代理人指出,张辉是到安亚辉家帮工,当日结婚录像也显示,他在去新娘家的迎亲队伍当中。

    但被告代理人马上指出,张辉到安亚辉家仅是礼尚往来式的哥们儿随礼,并非帮工,且有证人笔录证明:张辉去迎亲,并非主家安排,而是他自愿前往。即便张辉是帮工,安家也无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有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张辉因潘世念酒后开翻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应由潘世念承担赔偿责任,况潘世念已赔偿过,安家也就没有赔偿义务。

    原告代理人宣读了潘世念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后指出:张辉在安亚辉家喝了一斤多白酒,是造成张辉死亡的潜在因素,安家没有尽劝阻义务,理应对张辉之死承担责任。

    对此,被告代理人认为:主家办喜事,设宴待客,乃人之常情,席间主家诸事繁忙,顾及不到每位客人,但是张辉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酒量有所控制,不应该过度饮酒,更不应该乘坐醉酒人的车回去。再说,张辉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死的,安亚辉一家在此事中并无过错,因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适当补偿

  在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结束后,法官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张辉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亦有控制义务,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况下,仍乘坐摩托车,为自己的安全埋下了隐患。安亚辉等四被告对张辉的死亡,即未实施违法行为,亦无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张辉是为被告安亚辉的婚礼帮忙助兴后,归途遇难,且安亚辉明知潘世念酒后驾车,张辉醉酒乘车,未尽到劝阻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公平责任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被告安亚辉及妻子作为受益人应适当补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安亚辉父母并非婚礼受益人,故不承担补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安亚辉及妻子补偿张辉家属经济损失2万元,安亚辉的父母不承担补偿责任。

空白,所以争议

   案件宣判后,在当地群众中引起热烈讨论。

   支持被告方的观点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那么以后谁家还敢在办红白喜事的时候设酒待客?因为客人万一出了事,主家都得赔!

    还有人认为,既然是在回家途中出了事,办事的主家一方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就像在超市买完东西,回家时出事了,难道超市就得赔偿?那超市谁还敢开?

    支持原告方的网友则留言说,人家儿子毕竟为原告的婚事出了力、帮了忙,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义务,从良心上讲,被告也应该补偿一点。还有的网友认为,法院判决被告补偿2万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让人感觉到了严肃法律下的温情,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陆律师说,通过本案我们发现,如何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如何判断对方尽了安全保障义务,这在法律上至今都无明确规定,希望正在起草制定的侵权责任法能考虑到这一点,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付文杰  人民法院报 :2009-06-21 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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