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股票款案件,被告人曹某因为非法抛售并占有他人股票款,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现年30岁的曹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和令人羡慕的工作,其曾经在工作之余炒股有过丰厚的业绩,但在去年大盘下跌时其股票价值也大为缩水。2008年5月,曹某和关系很要好的同事田某被公派到南阳学习,二人同住一个宿舍。曹某利用帮助田某查询股票和一起购物的机会,偷偷记住了田的股票账号、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信用卡密码。2008年6月12日起,曹某在田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田的股票卖出,并买进新股,想借此大赚一笔,但事与愿违,随着大盘的下跌,其买进的股票亏损8000余元。但曹某并没有就此罢手,而是先后修改了田的股票密码、网上银行密码、信用卡密码和相关个人信息,使田无法收到短信通知和账单。同年6月27日,将田的股票全部抛出,通过网上银行将55000元转入田某的建行信用卡内,后又私自持该信用卡分三次取出现金54800元非法据为己有。7月7日,曹某得知田某报警后,即编造理由,归还了田某现金55000元,后又赔偿1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虽然其辩称因为自己操作田股票买卖发生了亏损,为不让田知道此事并尽快挽回损失而取了股票帐户资金准备继续炒股。但其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并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