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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拆迁安置处人员在水系二期工程中受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7-24 15:14:43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开封市四名拆迁安置处人员利用协助水系二期工程建设工作的机会,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过依法审理,7月21日,龙亭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四人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艳平、郜军红、王小龙、张国庆均系我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工作人员。经单位安排,徐艳平、郜军红借调到龙亭区政府协助市水系二期工程C地块5组房屋拆迁工作;王小龙被安排到工程B地块工作;张国庆经单位委派在西角楼拆迁工作处工作。2008年12月初,居住在水系二期C地块3组的被拆迁户孟某、孟某某通过杨某(案外人)找到被告人王小龙、张国庆,并告知希望多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想法。王小龙、张国庆找到同事徐艳平、郜军红帮忙。后徐艳平将上述两户协调到自己负责的5组范围内,并对他们提交的房屋产权证、建筑许可证(后查为假证)标明的房屋重新评估。期间,徐艳平提出要两户送30000元好处费。被告人王小龙、张国庆通过杨某收取两户所送现金50000元。其中,杨某得到2000元;徐艳平得到30000元,并从中分给郜军红5000元;王小龙、张国庆各得9000元。同年12月中旬,被告人郜军红在上述两户领到拆迁赔偿款670000余元后,提出要两户在政府照顾下多得6万余元中给其一半,被告人王小龙、张国庆通过杨某收受现金35000元,杨某得到3000元。但两人仅告知郜军红收受30000元。郜军红得到18000元,王小龙、张国庆各得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艳平、郜军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小龙、张国庆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是斡旋受贿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四名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认罪伏法,均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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