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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泄愤烧他人车辆 被判刑罚又赔偿

  发布时间:2009-07-17 14:05:06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日前,被告人杨红卫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

    2006年收麦前,被告人杨红卫的弟弟杨红涛盖房,垒到一米多高时,村支书高云兴领着大队干部把他家盖的房子扒了,当时被告人就暗下决心,找机会报复。2008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红卫为泄私愤,趁夜深人静之际,携带汽油等作案工具到本村高云兴家门口,将其停放的一辆黑色豫B-66019“别克.凯越”牌轿车放火烧毁,该车经评估价值48000元,后高云兴以7000元价格将车卖给他人。

    案发后,被告人杨红卫其父亲杨排房赔偿被害人高云兴经济损失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红卫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杨红卫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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