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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贼惯偷终被捉 事后退赃悔亦迟

  发布时间:2009-07-16 17:36:14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一个月内盗窃七次的女贼张某霞因犯盗窃罪,被杞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8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霞到杞县城关镇中山南街某箱包店盗窃现金400元;第二天上午,她到杞县城关镇金城大道中段某精品店盗窃现金1200元; 12月9日上午又到杞县城关镇金城大道中某副食店盗窃现金400元; 12月13日上午,她在杞县城关镇金城大道某化妆品店盗窃现金2000元; 12月17日下午,在杞县城关镇来远街某服装店盗窃现金400元; 12月23日中午,到杞县城关镇文化街某专卖店盗窃现金6000元; 12月25日中午,到杞县城关镇南门大街某箱包店盗窃现金364元,后被失主赶上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景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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