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7月8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村医刘海收治一身患肿瘤的患者王化而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村医刘海赔偿王化家属各项费用7000余元。
2007年8月19日,王化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刘海的诊所诊查,并于第二天开始在被告刘海处进行连续治疗9天,后王化到大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脑瘤,后住院治疗,2007年10月因医治无效而死亡。王化家属诉至法院,以被告刘海因延误王化的最佳治疗时机而请求赔偿各项费用29000元。后经鉴定,村医给予王化的药物治疗为非颅内占位病变对症治疗用药,属延误治疗。但与王化体内肿瘤转移无直接关系。村医王化的治疗行为不构成司法意义上的误诊误治。
兰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化的病症经诊断为“脑转移瘤”,其死亡系其自身恶性肿瘤发展的结果,但被告刘海作为村医,其自身的诊疗条件和设备较差,应当建议王化到设备和医疗技术较高的医院治疗。而其却让化在其诊所治疗达9天,其对王化的死亡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被告刘海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化家属各项费用7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