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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中院公开审理一涉黑案件 庭审10余小时18人受审

  发布时间:2009-07-10 15:21:01









    七月九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在尉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黑案件,共有葛振平等18名被告人出庭受审。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具有以下违法犯罪事实: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0年以来,被告人葛振平以开封市鼓楼区运丰托运站为依托,聚集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李国利、毕建忠、胡建林(另案处理)、薛胜利(另案处理)、李元雷(另案处理)、朱根清(另案处理)、韩勇(另案处理)、王利军(被执行死刑)、武斌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王新超、葛官清、周萌、葛桂萍、李东亮、张亚山、崔建广、刘克勤、桑坤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不成文地规定了“组织成员统一听从葛振平指挥,有事要向葛振平汇报;组织成员出事后由葛振平出面跑事;组织成员禁止漏钱”等组织纪律,通过对商户及其他托运站采用威胁、强行入伙、围堵办公地点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垄断了义乌至开封的货运线路,采用增收提包费的非法手段,聚集了大量的钱财,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后该组织又涉足开封市的沙石料供应市场,大肆实施了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了开封市锦绣皇城、东大集团等建筑工地的沙石料供应,获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为达到为组织造声势的目的,该组织成员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开封市的托运行业及建筑行业内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我市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二、故意伤害罪。2005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李国利因换鞋问题与开封市皮鞋商场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打电话给葛振平、胡建林等人,让其前来帮黜气”。随后被告人葛振平、李东亮、张亚山、武斌、刘克勤、毕建忠等人迅速赶往皮鞋商场门口,将皮鞋商场职工李勇、王凯、薛斌砍打致伤后逃离。经法医鉴定李勇伤情为重伤,王凯伤情为轻伤,薛斌伤情为轻微伤。

    2008年2月儿日,被告人葛官清在开封市卧龙街因故与春天副食店老板杨某发生矛盾后,给其父葛振平打电话,叫其前往“解决”。被告人葛振平随即带领桑坤、葛明春(另案处理)赶往现场,四人持械将杨某打伤后逃离。经法医鉴定杨某伤情为轻伤。

    三、聚众斗殴罪。2003年8月某日,被告人葛振平应韩勇之邀,去帮他人殴斗。在开封市大南门外玉龙阁浴池附近,被告人葛振平伙同张德胜、朱根清、韩勇等二十余人持红缨枪、钢管等凶器将已经被公安人员带上汽车的郝某等人打伤。

    2005年12月29日,被告人葛振平应人之邀,纠集被告人张亚山等六名社会闲散人员持械前往开封市东货场欲与他人大规模械斗,后因斗殴双方多数成员相互认识,未打斗离开现场。

    2007年5月14日晚,被告人葛振平等人因与单某争送开封市内环路锦绣皇城工地沙石料发生矛盾,被告人葛振平带领李国利、武斌、桑坤、小旺等数十人欲与单某一方聚众持械殴斗,因单某一方未到现场,双方未发生打斗。次日,被告人葛振平一方用一辆大卡车堵在门口阻止单某一方往锦绣皇城工地送料,单某一方组织三、四十人,手持凶器,被告人葛振平纠集五、六十人,聚集在以洗车行附近,因公安机关出警迅速,并调动百名民警,双方人员才陆续撤离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寻衅滋事罪。为垄断义乌至开封的货运线路,2 0 0 0年8月2 6日,被告人葛振平带领薛胜利、韩勇、王利军、毕建忠等二三十名团伙成员,在开封市玻璃厂院内持械将另一经营义乌至开封托运线路的货运老板李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四友为轻微伤。后被告人葛振平等人又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与李某合股进行义乌至开封的货运生意,并最终将李某挤出托运站。

    2002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国利与其同村的马某酒后发生矛盾,后李国利纠集该组织成员李东亮等数十人,分乘多辆出租车赶往马某家。因马某害怕躲在家中不敢外出,李国利遂指使这些人员对马培祥的住处进行打砸,将马培祥家玻璃窗、地锅等物全部砸毁。

    2005年4月13日,因托运生意竞争,被告人葛振平以货物发错为借口,带领其组织成员王新超、李元雷、毕建忠、武斌等人用货车将大兴托运部大门堵住,致使该托运部无法正常营业达两日之久。堵门期间,葛振平等人对大兴托运部员工及客户实施威胁、恐吓,造成大兴托运站经济损失近两万元。

    五、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长星因与开封开发区东吕庄村民吕某有经济纠纷,多次讨要欠款未果2000年6月2 6日,被告人李长星、陈建雄将情况说与同在一起喝酒的葛振平后,葛振平随即带领薛胜利、王利军、陈富生、张文忠随李长星、陈建雄乘出租车前往吕某所在的渔塘处,持刀将吕某从家中强行带至开封市南郊杨正门一饭店内,后又将吕某转至东郊火葬场附近菜地,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王利军等人对吕某实施殴打,逼迫其打电话叫家人送二万余元赎人,后葛振平、陈富生等人在拿赎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六、妨害公务罪。 2001年8月21日,该组织成员王利军等人酒后在开封市中山路上海浴池洗浴过程中,以受害人苗子章碰到王利军为由,对苗子章进行殴打。后开封市公安局州桥派出所出警后将王利军带至所内进行处理,王利军在派出所内对民警骂不绝口并语言威胁。被告人葛振平、毕建忠等人前去开封市公安局州桥派出所出面要求私了,因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派出所领导未同意葛振平的要求,葛振平遂在州桥派出所院内对所领导进行长时间谩骂及语言威胁,致使州桥派出所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七、故意毁坏财物罪。2005年3月份,被告人刘克勤为达到当选本村村主任目的,在选举前夕,纠集被告人李国利、李剑煜等人将村主任马某的姐姐家三间房屋推倒,并将马某打伤。经鉴定该房屋价值4200元人民币。在竞选村主任期间,被告人刘克勤又纠集李国利等人到竞选现场示威造势,最终使刘克勤顺利当选为该村村主任。

    八、窝藏罪。2005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李国利纠集被告人李东亮、张亚山等人持刀将开封市皮鞋商场职工李勇、王凯、薛斌扎伤后逃逸。被告人王红绫明知丈夫李国利是犯罪的人,仍在其逃逸期间多次以财物资助,并向公安机关隐匿李国利之去向。被告人李剑煜明知李国利因打架被公安人员抓捕,仍为其提供藏身处所,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被告人葛官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找到被告人周萌并在其家中藏匿,期间周萌曾多次给付葛钱用于吃饭、上网。

    九、违法事实。2008年5月某日,被告人葛官清、周萌伙同他人到开封市滨河路羊市桥工地滋事,并采用拉电闸、威胁工人等手段不让工地开工,造成经济损失11800元整。2008年6、7月份某日,两名客户因对开封市鼓楼运丰托运站业务表示不满,与托运站人员发生口角,被告人葛振平、周萌、葛官清等人随即在托运站院内对两名客户实施殴打。

    庭审从上午8点30分开始,中午12点休庭,下午1点30分开始至晚8点20分结束,共10余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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