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因两方争议的一块荒地使用权不明确,而原、被告都提供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荒地的使用权人。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郝奇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反诉原告)许鹏的反诉请求。
2007年4月27日被告许鹏到原告郝奇耕种的土地上拔掉瓜苗约8600棵,为此原告郝奇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许鹏赔偿经济损失9500元。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其责任田东邻一块荒地,分地前经分地小组和群众讨论指定,按原来分地的习惯,即“河道荒地邻谁家分的责任田归谁家耕种”的依据推断,该块河道荒地应由反诉人耕种,拔除郝奇的瓜苗不构成侵权行为。相反,郝奇非法强行种植行为却给反诉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由于错过农时,致使反诉人当年夏季种植瓜果的希望落空,因此反诉人许鹏反诉要求被反诉人郝奇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被告许鹏责任田东邻的一块土地(面积不祥)原系河道坡延伸的一块荒地,依据该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许鹏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分地时间为1990年,经分地小组和群众讨论指定按以往传统习惯,即河道坡荒地邻谁家的责任田应由谁耕种(无任何责任田手续及文字记载),该块荒地位于许鹏责任田的东邻,因离村头太近,种植不成气候,故许才一直没有耕种。由于双方争议的荒地使用权不明确,又都提供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这块荒地的使用权人,原告诉求及被告反诉均不能成立,故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