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王某、张某因冒充警察持儿童玩具手枪实施抢劫犯罪,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杞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989年9月27日夜,被告人王某、张某伙同苏某、赵某、谭某(三人已判刑)等人经过预谋,以卖文物为由,将梁某等三人骗至杞县板木乡板木北村马某家,当夜王某、张某等人冒充警察并持玩具手枪抢走梁某等三人现金64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因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二被告人均属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其中被告人张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