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所有权人甲将自有的房屋出租于乙,乙未经甲同意擅自转租于丙。现甲要求解除甲乙间以及乙丙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丙返还房屋,丙则以转租合同有效为由拒绝返还。甲分别以乙丙为被告,诉诸法院。
【案例剖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人只能有权解除甲乙之间的出租合同,而无权解除乙丙之间的转租合同。甲也无权撤销乙丙间的转租合同,因为不符合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合同行使撤销权的要件。甲解除甲乙之间的出租合同后,虽然乙丙间的转租合同是有效的,但甲可向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这是因为,丙占有房屋的本权是基于乙丙之间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基于债权的相对性,只能对抗债务人乙,是不能对抗甲,但甲对房屋的所有权是物权,具有绝对性,因而能对抗第三人丙。但丙的损失可基于乙丙间的租赁合同向乙主张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