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受他人雇佣拉三轮帮忙销赃,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近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俊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开封市龙亭区的张俊在家闲来无事,便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在黄河水利学院门前等候拉客。2008年5月中旬至6月份,郝胜军、闫小明(二人已判刑)多次趁夜间到新河南大学学生公寓楼施工工地,盗窃施工用的架子扣500余个,价值1650元。其中五次在凌晨四五点雇佣张俊转移赃物进行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被告人张俊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