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邢波因未享受单位对其节假日的工资待遇,一纸诉状将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工资、双休日工资、延时加班费共计1.2万元。5月6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诉求。原告不服裁定表示要上诉,后经过法官锲而不舍五次做工作,刑波递交到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其主动撤回,表示:“通过法官多次耐心做我的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理方面说服我,我服判息诉,不上诉了!”
原告邢波系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4050”人员是根据开封市再就业办公室的有关文件,从事的工作岗位系开封市政府专门为下岗失业的人员设立的公益性岗位,该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增减、变更均由开封市再就业办审查核准,“4050”人员的工资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一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用不直接向“4050”人员发放,而是交给再就业办,由市里统一发放。故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的纠纷不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接到裁定书后,当场表示要上诉。后经过法官做工作、宣讲法律知识,并对<劳动法>进行了详实、细致的讲解。最终,邢波将上诉状拿回,并表示不再上诉。